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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 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 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乡村振 兴、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依据2021年12月31日教育部等八部 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结合甘肃职业教育实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甘肃省范 围内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 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 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 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 ,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 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 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 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 ,是完成学业的重要内容,是顺利毕业的必要条件。组织开展 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 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 学生意志品质,培养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服务学生全面发展; 应当作为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的重要手 ,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纳入人才培养方案,高度重视,科学 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产教深 度融合、校企深入合作,有效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 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 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 实习。市(州)、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 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 与职业学校建立对接机制,形成较为稳定的实习合作关系。


第二章实习组织


第五条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职业学校学生 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 理。职业学校作为学生实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的实习组 织工作。省属职业学校应在学生实习1个月前,通过正式文件形 式将计划实习学生岗位实习相关信息材料,主要包括学校与实习 单位共同制定的实习方案、实习学生备案信息表等,按要求报省 教育厅备案。市(州)、县(市、区)所属职业学校、行业企业 所属职业学校也应参照省属职业学校备案做法做好实习备案工 作。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 ;

(四)甘肃省职业教育集团(联盟)成员单位、甘肃省产教 融合型企业及与学校有稳定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 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 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 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

劳动报酬、实习指导和管理情况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 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校企双方 应就学生实习工作签订专门的实习协议。

职业学校应建立学生实习单位信息库,并每年对实习单位进 行走访交流和考察评估。根据学生实习效果、师生实习反馈、实 习过程管理等维度对实习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健全实习单位 信息库动态增补和淘汰机制。

第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 ,在实习开始两个月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结合职业学校、 实习学生及实习单位三方实际,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 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实习环节、实习方式、必 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安全管理、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职业学校应做好学生实习动员,组织学生充分认识实习的必 要性和价值意义,做好实习制度学习、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等相关注意事项的教育提醒工作。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 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 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 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集中统一实习人数达到50人及以上的, 学校须安排至少1名实习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 管理;对分散或自主实习的学生,职业学校应指定实习指导教师 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线上为主、线下实地为辅的方式与实 习单位共同做好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九条 岗位实习一般由学校集中统一安排。职业学校不得 以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名义组织学生参加岗位实习,不得通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 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职业学 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 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 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按学校要 求进行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 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 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要与学生法定监 护人(或家长)沟通确认,并对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进行全面了 解核实,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 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平台或实地走访方式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与实习 单位专门人员共同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 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

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 ,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

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认识实习时间由学校根据专业 教学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2周;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 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对于医药卫生 类专业学生,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及执业资格证考试、注册相关 条件要求,在教学、综合医院等完成8-10个月左右的实习。实 习内容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 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 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 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统一领导,成 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涉及学生实习 工作的责任部门、基层教学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 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规模大的 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基层教学单位在实习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 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制定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制 度和工作指南。学校要与实习单位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共同制 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 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 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范本为基础签订实 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 关条款。自主实习学生须与学校签订自主实习协议。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协议应咨询职业学校法律顾问,协议内容应 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 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 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 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 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 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 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七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如医药卫生 类专业的加班、夜班、休息日、节假日实习,导游专业的节假日 实习,煤炭专业的井下实习等),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 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八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 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 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 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 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 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 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九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 件或重大风险时,实习单位及职业学校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

上报情况,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 ,协助政府及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职业学校 及实习单位迅速派出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向学生收取 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 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 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 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 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 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结合实际, 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采取有效方式,由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和实习单位专门人员共同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 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每月至少一次。及时总结教育经 ,形成优秀教育案例,向全校推广。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结合的实 习指导教师队伍,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职 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按照管 理职责和工作要求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等 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做好记录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 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 题。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 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 不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由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联合统一安排, 确保学生住宿安全。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 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实习学生住宿管理,建立实习 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安排实习指导教师配合实习单位专 门人员对学生住宿和请销假、出行等方面进行管理。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 ,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同步将实习学校、实习单 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 门。省教育厅将与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之间,建立跨省实习

常态化协同机制。

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接收省外实习学生的 本省实习单位按职责分工纳入本部门实习日常监管体系,将监管 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告知实习派出省份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并积 极协助实习派出省份协调实习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事件处 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学校应科学研 ,合理提出具体意见,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 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应当负起主体责任,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 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 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 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建立完善省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 和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 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推进信息互通共享,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职业学 校学生实习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章实习考核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参与、过程 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学生实习考核制度。学生实习开 始前,职业院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人才 培养方案和实习单位实习岗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从实习学 生的职业道德与素养、专业知识与技能、劳动态度与纪律等方面,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结合实际制定考核指标和评价方式,并在实 习前组织学生充分了解实习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应由职业学校和 实习单位分工协同实施。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 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结果要纳入学业评价,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 业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等级制成绩一 般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百分制成绩低于60

分为不合格。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学生实习结束后,学校要通过实习成效调研和评价考核等方 ,对实习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形成岗位实习动态 调整机制。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


实习纪律、实习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学校实习指导教 师和实习单位专门人员在学校与实习单位有关部门指导下,进行 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 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轻微的,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 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学校要安排专人密切关注其心理状态, 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必要时由专业人员进 行心理干预,化解学生心理负担,避免引发次生问题导致恶性事 件发生。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在实习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做 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档案原则上保存5年。实 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九)告家长知情同意书;

(十)实习单位考察评估报告。



第五章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 "的原则,强化职业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和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 卫生、职业防护、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建立 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做好实习单位安全保障考察评估、 实习前风险预防培训、实习过程风险管控、出险后提供专业索赔 建议和协助索赔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 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 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 身安全和健康。职业学校应当协助实习单位在实习前对学生进行 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常识等的教育培训和考 核。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学生要自觉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实 习培训,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规程,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 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生产安全意识和自我保 护能力,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 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 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习学生教育培 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鼓励保险公司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 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职 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学徒制 保险产品,专门确定费率和保险责任,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 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 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 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 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 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 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 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 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 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 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 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七条 省内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引导鼓励全省先进 制造业企业和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与省内职业学校 对接合作。省工信厅每年向省教育厅提供近年来认定的"专精特 "中小企业名单,组织相关企业开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岗位摸 底工作,提出实习岗位需求,省教育厅组织职业学校做好对接工 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和学校运转需求, 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并认真落实生均拨款制度,不得因 学生外出实习,在实习期间降低生均拨款标准。学校要统筹财政 拨款和学费收入,加强学生实习管理,保障学生实习安全。实习 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九条 省内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应将实习纳入人 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鼓励国有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建实训中心、 教学工厂,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实习,对实习 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国有企业可优先录用。对行为规范、成效显 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实习工作 成效明显的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 激励。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 习情况按照任务量计算相应工作量,并将选派教师全程指导学生 实习工作与教师每年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相结合,探索符合学 校实际的工作量折算办法。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 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 斜。


第七章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全省各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职业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作, 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 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市场监管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工作成效 显著的实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对违 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 职业学校发布实习单位黑名单。

第四十三条 全省各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将职业 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 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 会监督;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四十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 治理实习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 体系,将有实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 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五条 省教育厅在甘肃职业教育信息网公布省级职业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服务热线电话,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 渠道,及时受理实习有关情况反映,汇总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 ,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协调处理和问题整改。市

(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和职业学校也要畅通政策咨询和 情况反映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及时受理咨询反映、 核实情况问题、督促整改反馈,化解实习相关方各种疑惑问题。 切实维护好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正当权益。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 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 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学校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 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细则,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 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 追究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

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细则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 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

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习单位不得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 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接纳在校学生 从事实习活动,对违反本细则向实习单位输出在校学生的相关单 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依法 打击违法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中介组织。对违反 本细则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 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及职业学校应当依据 本细则,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学校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修订完 善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 以及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习参照本细 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内容与此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此实施细 则为准。